領取各類退休金人士
服務
庫務署退休金分部負責發放各類退休金及退休酬金,包括根據舊退休金計劃、新退休金計劃、司法人員退休金計劃而發放的退休金,根據孤寡撫恤金計劃、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而發放的撫恤金,根據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計劃而發放的撫恤金等。
發放退休金方式
- 退休金在每月最後的一個工作天以港幣下期發放。如需以港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則按發放當日匯率折算。發放方式如下:
- 在本港以自動轉帳方式付款
領取退休金人士可選擇透過其在港開設的銀行帳戶以自動轉帳方式領取退休金。退休金如以此方式發放,款項通常會在每月最後一個工作天存入銀行帳戶。領取退休金人士須按年填妥並交回經第三者簽署見證的“符合享有退休金/撫恤金聲明”表格,以申明其本人仍然享有領取退休金的資格。
透過自動轉帳方式發放退休金到其在港的銀行帳户,既簡單方便,也可節省處理費用;我們鼓勵領取退休金人士不論居於何地,均選擇以此方式領取退休金。 - 以匯款方式或支票/銀行匯票付款
領取退休金人士可選擇透過其本地或海外銀行帳戶以匯款方式領取退休金,亦可選擇收取寄往其本地或海外通訊地址的支票/銀行匯票。退休金如以此方式發放,領取退休金人士必須在不早於申領款項的有關月份的最後一天,填妥並交回經第三者簽署見證的申領表格。相關銀行費用須由領取退休金人士承擔。
領取退休金人士每次申領退休金,均須填妥並交回申領表格。
- 在本港以自動轉帳方式付款
- 由於退休金會在領取退休金人士逝世時停止發放,因此,其家屬必須儘早通知庫務署退休金諮詢處其逝世消息。
假如已故的領取退休金人士是孤寡撫恤金計劃或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的供款人/前供款人,其合資格遺屬可享有遺屬撫恤金。
退休金增加額
根據《退休金(增加)條例》(香港法例第305章),退休金金額可予調整。條例訂明,如由上一年四月一日開始至隨後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止的12個月內,平均每月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超過緊接在此期間之前12個月的平均每月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而這超出的數額如以百分率表示是超過0.1%者,行政長官須宣布一個相等於上述以百分率表示的超出數額的增加百分率。自2017年至今,退休金的增幅如下:
生效日期 | 增幅(百分率) |
---|---|
1.4.2024 | 2.3% |
1.4.2023 | 2.3% |
1.4.2022 | 2.4% |
1.4.2021 | 0.0% |
1.4.2020 | 2.9% |
1.4.2019 | 2.7% |
1.4.2018 | 2.2% |
1.4.2017 | 2.1% |
發出文件
下列為向領取各類退休金人士發出的主要文件:
- 付款通知書
在(a)首次發放退休金及(b)當退休金發放金額有所轉變時,向領款人印發付款通知書。而選擇以電郵收取電子結算表的領款人,每次發放退休金時都會向領款人已登記的電郵地址發出電子付款通知書。 - 稅務表格第56C號
每年四月左右,發出截至該年三月三十一日的財政年度的退休金報稅表(稅務表格第56C號)予在該段期間領取退休金人士。 - 退休金福利結算表(延付退休金)
每年七月左右,在實際退休金福利未獲發放之前,向可享有延付退休金人士,發出退休金福利結算表,以通知其可享有的最新退休金福利。
更新退休公務員在醫療及牙科福利資格核證系統內的個人資料
自醫療及牙科福利資格核證系統(資格核證系統)在2008年推出後,資格核證系統所涵蓋的合資格的退休公務員在指定機構求診時,便無須出示就醫申請表格。他們只須通知指定機構的櫃枱職員他們符合資格享用公務員醫療及牙科福利,以及出示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核,有關櫃枱職員會通過資格核證系統,核證他們的資格。
合資格的退休公務員的個人資料(例如他們本人的婚姻狀況,以及其年屆19或20歲受供養子女的教育情況和身體或精神健康狀況)如有任何變更,應盡快通知庫務署,以便更新資格核證系統的資料庫。
領取退休金人士電子平台
「領取退休金人士電子平台」為領取退休金或撫恤金人士提供一個支援流動電話、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的線上平台,讓他們使用以下主要服務:
- 查看退休金/撫恤金資料及支付詳情;
- 下載退休金/撫恤金文件;
- 使用「智方便+」更改個人及家庭資料;及
- 使用「智方便+」遞交年度符合享有退休金/撫恤金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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